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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韩淑莲与刘德龙离婚纠纷撤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淑莲,刘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保358号原告:韩淑莲,女,1970年11月17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宁江区。被告:刘德龙,男,1967年7月6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淑莲与被告刘德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淑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吉 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