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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5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傅伯吾与严绍国、李新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伯吾,严绍国,李新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5312号原告:傅伯吾,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严绍国,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李新霞,女,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傅伯吾与被告严绍国、李新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傅伯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傅伯吾负担。审判员  林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