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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4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马守鱼与吴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守鱼,吴兰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4025号原告:马守鱼,男,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吴兰兰,女,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守鱼与被告吴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守鱼负担。审判员  黄应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尤官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