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4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马守鱼与吴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守鱼,吴兰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4025号原告:马守鱼,男,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吴兰兰,女,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守鱼与被告吴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守鱼负担。审判员 黄应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尤官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