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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邦友与泸州市纳溪区川州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邦友,泸州市纳溪区川州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93-2号申请执行人:刘邦友,女,生于1964年10月30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川州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通江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7400374232。本院在执行刘邦友与泸州市纳溪区川州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泸州市纳溪供电分公司有购电费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川州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在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泸州市���溪供电分公司的购电费10000元。审判员  刘宗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