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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辖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军卫、郝昌萍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卫,郝昌萍,周玉清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55号原告:刘军卫,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郏县薛店镇张临渠村农民,现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告:郝昌萍,女,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草甸水村农民。第三人:周玉清,男,195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原告刘军卫与被告郝昌萍、第三人周玉清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刘军卫诉称:2013年3月其经第三人介绍给被告建房,工程为大包形式,包工包料,没签书面合同。工程结束后其向被告索要工程款,被告告知工程款被第三人拿走,但拒绝说明第三人拿走的数额,也拒绝给付工程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建房款1万元。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郝昌萍系该院潭柘寺镇地区人民陪审员,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因被告郝昌萍系该院潭柘寺镇地区人民陪审员,因此,该院报请的不便行使管辖权的事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安李超审 判 员  李 妮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