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辖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军卫、郝昌萍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卫,郝昌萍,周玉清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55号原告:刘军卫,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郏县薛店镇张临渠村农民,现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告:郝昌萍,女,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草甸水村农民。第三人:周玉清,男,195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原告刘军卫与被告郝昌萍、第三人周玉清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刘军卫诉称:2013年3月其经第三人介绍给被告建房,工程为大包形式,包工包料,没签书面合同。工程结束后其向被告索要工程款,被告告知工程款被第三人拿走,但拒绝说明第三人拿走的数额,也拒绝给付工程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建房款1万元。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郝昌萍系该院潭柘寺镇地区人民陪审员,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因被告郝昌萍系该院潭柘寺镇地区人民陪审员,因此,该院报请的不便行使管辖权的事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安李超审 判 员 李 妮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