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恢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建杰与被执行人李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建杰,李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恢392号申请执行人汪建杰,男,1971年2月4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健康路***号****号。身份证号:4128261971********。被执行人李胜利,男,1969年6月9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西园街***号*号楼**号。身份证号:4128261969********。本院受理的汪建杰申请执行李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14日立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驿民初字第206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胜利于2014年7月31日之前一次性还清汪建杰借款10000元,申请人同意并自愿放弃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执行人李胜利承担,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2000元,双已达成和解协议李胜利于2017年9月31日前还款6000元。申请执行人汪建杰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驿民初字第20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波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