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执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汉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1353号申请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红星路**号。法定代表人宁汉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超,男,生于1979年7月28日,汉族,系申请执行人的员工。委托代理人:唐压林,女,生于1986年6月20日,汉族,系申请执行人单位员工。被执行人:周汉红,男,生于1978年4月1日,汉族,眉山市东坡区人,住东坡区。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汉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29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周汉红偿还申请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45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2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2939号民事调解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