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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执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1423谢婷与太仓世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婷,太仓世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1423号申请执行人谢婷,女,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被执行人太仓世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鹿河新明村,组织机构代码56298304-5。法定代表人许小征。谢婷与太仓世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苏仲裁字第18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一、太仓世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谢婷交付江苏省太仓市璜泾镇景栊花苑8幢906室房屋,并按合同约定协助谢婷办理产权登记;二、太仓世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谢婷按每天人民币41.9364元的标准支付自2014年3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的违约金;三、仲裁费人民币13036元,由太仓世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因太仓世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谢婷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后本院已依法要求太仓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申请执行人办理本案中涉及的不动产权证,现本案中房屋已交付,涉及的房屋产权证已办理完毕。本案尚未履行部分为仲裁费13036元及违约金,2017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应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苏仲裁字第180号裁决书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张永生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纯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