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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1民初4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保利贵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与瞿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贵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瞿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1民初4445号原告保利贵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南部新区遵南大道保利未来城市一街区**号楼*单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5771140885。负责人李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堃,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昌灵妹,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瞿会,女,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南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贵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诉被告瞿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保利贵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以被告瞿会已主动缴费为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利贵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贵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保利贵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秀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