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3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1126号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大明镇寺王行政村四组。被告许某某,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