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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1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卢景田申请何占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景田,何占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1执117号申请执行人卢景田,男,汉族,退休,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何占春,男,汉族,个体,住望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景田与被执行人何占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何占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向阳营业所的存款1600元扣划至望奎县人民法院执行款扣划专户,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221民初10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亚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金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