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923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袁学林与祥云县福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学林,祥云县福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328号申请执行人袁学林,男,1956年生,祥云县人。被执行人祥云县福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福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学林与被执行人祥云县福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云2923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下:终结(2017)云2923执3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