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2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上海鸣朋纸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诚杰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鸣朋纸业有限公司,上海诚杰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877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287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鸣朋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李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赛娜、陈德子,上海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诚杰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孙军莲,负责人。原告上海鸣朋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诚杰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诚杰印务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鸣朋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诚杰印务有限公司支付其货款234,821.66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2,569.81元(以234,821.66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算至2017年4月19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054元(暂算至2017年4月19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049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诚杰印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沪松公路XXX号-1实地执行,但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孙军莲。经查,本案审理中因被执行人上海诚杰印务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均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诉状、开庭传票、判决书等诉讼材料。经本院至上海市房地产、银行、车辆、金融、证券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8月1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上海诚杰印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本案执行标的现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但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鸣朋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诚杰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管忠辉审 判 员 潘建华审 判 员 陈长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婷审 判 长 黄文昭审 判 员 陈长英审 判 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