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满洲里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于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洲里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静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1262号原告:满洲里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古达木,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永娟,该公司职员。被告:于静,女,汉族,1977年4月3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本院审理原告满洲里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于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限期交纳诉讼费通知,原告在该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请求,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吴豫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