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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49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张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49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山西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X1766001-3。负责人:汤典勤,行长。被执行人:张辉,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分行与被告张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6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张辉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82271.09元及滞纳金10998.83元、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8月23日为18922.7元,自2016年8月24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褚春梅在贷款本金82271.09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共同承担责任;三、被告鲁立平对上述第二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辉、褚春梅、鲁立平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3624.82元。因债务人张辉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辉至今未履行。另,被执行人褚春梅、鲁立平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其二人应承担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辉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同日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辉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同日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辉在佛山市有登记车牌为粤X×××××的小型汽车一辆,以上车辆现去向不明,暂无法变现处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5月17日至2019年5月16日止,上述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如需申请续封的,须于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查封;另,本院委托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张辉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辉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85722.78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41231.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除上述暂无法作变现处理的车辆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辉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49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贤涛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黄伟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锐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