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6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春浮与曾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浮,曾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6760号原告:陈春浮,男,195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铭聪,福建瑞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雪花,福建瑞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金生,男,195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浮与被告曾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春浮于2017年8月24日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春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40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2570元,由原告陈春浮负担。审判员 杨白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玉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