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3司惩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许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许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湘0923司惩5号被拘留人:周许久,男,195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本院在执行(2017)湘0923执恢257号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许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强生拘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刘强生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