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31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董某申请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31执394号申请执行人:董某,女,1984年1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禄丰县碧城镇。被执行人:顾某某,男,1990年5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农民,初中文化,原住禄丰县仁兴镇。本院执行董某与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本院作出的(2016)云2331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顾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董某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8100元,合计1881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62元,案件公告费56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顾某某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顾某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财产线索;顾某某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予以查找。同时,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顾某某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董某已书面确认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永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晋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