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3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原告肖承俊诉被告郑焕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承俊,郑焕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1590号原告:肖承俊,男,195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委托代理人:钱凤龙,丹东市振兴区。被告:郑焕信,男,195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浪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承俊诉被告郑焕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承俊负担。审 判 长 杨 景人民陪审员 陈丽敏人民陪审员 唐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孔笑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