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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3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原告肖承俊诉被告郑焕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承俊,郑焕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1590号原告:肖承俊,男,195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委托代理人:钱凤龙,丹东市振兴区。被告:郑焕信,男,195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浪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承俊诉被告郑焕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承俊负担。审 判 长  杨 景人民陪审员  陈丽敏人民陪审员  唐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孔笑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