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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24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朱锡响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锡响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24刑初241号公诉机关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锡响,男,199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惠来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20日被羁押,2017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惠来县看守所。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刑诉[2017]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锡响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丹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锡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20日15时许,惠来县公安局葵潭派出所民警根据掌握的线索,在惠来县葵潭镇被告人朱锡响家中抓获朱锡响,现场在其身上查获1把自制手枪(内有子弹1发)。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朱锡响被查获的枪形物为自制手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具备枪支性能。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锡响无视国法,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予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锡响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福森审 判 员  柯南雄人民陪审员  XX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詹浩科速 录 员  方辉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