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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翁春柳与被执行人才立军、石明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春柳,才立军,石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翁春柳,男,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才立军,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石明峰,男,1976年9月17日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翁春柳与被执行人才立军、石明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才立军、石明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书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