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6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骆秀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6208号原告骆秀灿与被告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之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免于缴纳审 判 员 张创伟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 芝以上裁定内容已告诉当事人原告被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