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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4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竹溪县桃花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曾富强、竹溪宏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竹溪县桃花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曾富强,竹溪宏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4执139号申请执行人:竹溪县桃花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竹溪县丰溪镇桃花山村。组织机构代码78090568-6。法定代表人贺升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曾富强,男,汉族,1966年6月20日出生,村民,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竹溪宏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竹溪县城关镇人民路。组织机构代码:780910223。法定代表人XX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竹溪县桃花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曾富强、竹溪宏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暂无执行能力,通过网络查控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竹溪宏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虽然在正常发电,但因该公司正在办理入网手续、电力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在相关手续未批复前暂时无法扣划该公司在国网湖北电力公司享有的到期收入款。经我院与申请人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尚兵审判员  夏忠祥审判员  赵昌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子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