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03执315号之十四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与安徽嘉鹭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嘉鹭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315号之十四申请执行人: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繁路澛港新镇7-10号,组织机构代码71992928-3。被执行人:安徽嘉鹭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4676146-3。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嘉鹭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嘉鹭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世鸿审判员  李双根审判员  董 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