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2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留所与被执行人冯国耀、刘景义、段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留所,冯国耀,段秀丽,刘景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354号申请执行人胡留所,男,196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汝南县。被执行人冯国耀,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乐山路。被执行人段秀丽,女,汉族,1968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刘景义,男,196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乡。申请执行人胡留所与被执行人冯国耀、段秀丽、刘景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2017)驻天证民字第2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冯国耀、段秀丽、刘景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国耀、段秀丽、刘景义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书阁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鹏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