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执4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某1等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1执427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201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儿童,住北京市房山区。被申请执行人王某2,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申请执行人王某1与被申请执行人王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京0111民初5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民初5682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张仲健审判员 霍福生审判员 赵 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狄 迪-2--1--2--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