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民初4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4535刘一礼与张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一礼,张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4民初4535号原告:刘一礼,男,1963年7月10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6307104736,汉族,住睢宁县官山镇赵山村**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跃,睢宁县财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亚,男,1987年12月5日生,汉族,住睢宁县。原告刘一礼与被告张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一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跃、被告张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一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商混货款143000元及利息(以143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7年1月2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义务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购买原告的商混用于工程建设,至2017年1月27日赊欠货款共143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无钱为由拒不给付货款。被告张亚辩称,我确实欠原告商混款143000元,同意还款,只是目前没钱。我不同意给付利息。对原告提交的欠据,被告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被告张亚未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下半年,被告为工程建设购买原告的商混,至2017年1月27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143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据1张。原告现起诉被告,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通过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及欠据,能够证明被告张亚至2017年1月27日时尚欠付原告货款143000元的事实。货款应当及时给付,被告张亚应给付而未给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43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被告迟延付款而造成原告资金的占用损失,即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应予以赔偿。原告请求按年利率6%计算。原、被告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范围内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一礼商混货款143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43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80元,由被告张亚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结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业楠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