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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5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5668盖美云与王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爱民,盖美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56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爱民,男,1970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盖美云,女,1951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系盖美云之子),住南京市鼓楼区。上诉人王爱民因与被上诉人盖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5民初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爱民于2017年8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爱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爱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上诉人王爱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晗庆审判员  张殿美审判员  李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雨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