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5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5668盖美云与王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爱民,盖美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56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爱民,男,1970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盖美云,女,1951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系盖美云之子),住南京市鼓楼区。上诉人王爱民因与被上诉人盖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5民初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爱民于2017年8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爱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爱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上诉人王爱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晗庆审判员 张殿美审判员 李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雨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