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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91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雷、费日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91执356号申请执行人:陈雷,居民。被执行人:费日斗,居民。申请执行人陈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鲁1191民初48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费日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985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余额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陈雷有人民币98500元本金尚未受偿,申请执行人陈雷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新审判员  夏培宁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山传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