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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3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恩施市嘉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戚华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市嘉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戚华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3631号原告:恩施市嘉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795901207P。法定代表人:刘湘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相国,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寅,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戚华成,男,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市嘉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戚华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恩施市嘉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以被告戚华成已支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戚华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市嘉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戚华成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市嘉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恩施市嘉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 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玮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