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刑更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赖怀超贪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赖怀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刑更429号罪犯赖怀超,男,41岁(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资中县,研究生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朝刑初字第24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赖怀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赖怀超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2013)三中刑终字第1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提出对罪犯赖怀超假释建议,并将假释案卷材料及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云超、陈进喜,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监狱警察熊恩祥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赖怀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认为,罪犯赖怀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6年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1月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根据赖怀超的改造及奖励情况,建议对赖怀超予以假释。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是:执行机关提请假释的程序符合规定,出示的证据材料真实有效;法庭审理程序合法;罪犯赖怀超符合假释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赖怀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于2016年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1月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另查明,罪犯赖怀超犯罪所得赃款判决时已扣押在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原审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2)罪犯赖怀超的当庭陈述及所写改造总结;(3)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出具的罪犯赖怀超改造表现综合材料及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假释集体评议表;(4)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台帐;(5)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奖励通知书;(6)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本院认为,罪犯赖怀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赖怀超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强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人民陪审员 苏广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雪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