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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9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文坡与王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坡,王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114号原告:张文坡,男,1954年1月5日出生。被告:王海,男,1959年4月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北京市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坡诉被告王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张文坡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坡撤回对被告王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文坡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武 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建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