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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执3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李大学申请执行重庆烨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学,重庆烨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9执3623号申请执行人李大学,男,1961年9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重庆烨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大道46号,组织机构代码27200026-6。法定代表人杨本明,经理。关于李大学申请执行重庆烨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法官助理周璐实施了如下措施:2016年11月5日进行了“总对总”、“点对点”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3月16日,本院根据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由于被执行人重庆烨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大学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洪明审 判 员  陈安燕代理审判员  冯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