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5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袁玉平与杨金朋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玉平,杨金朋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5214号原告:袁玉平,女,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杨金朋,男,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玉平与被告杨金朋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玉平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玉平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玉平负担。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看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