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4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连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连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24刑初59号公诉机关武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连子,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甘肃省武山县人,住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武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武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连子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亚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连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以来,被告人陈连子在明知自己没有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从礼县的崖城、盐官、永兴,西和县县城、长道等地的商店低价收购黄��州、红兰州、延安、红双喜等品牌的香烟,除了少数自用外,被告人陈连子将收购的香烟用上门推销的方式分别加价销售到武山县洛门镇、滩歌镇、杨河镇、沿安乡,漳县间井镇、新寺镇,陇西县首阳镇及山民县马坞乡等地的商铺,赚取差价,贩卖香烟数量共计3395条,计679000支。其中兰州(硬黄)香烟2820条,计564000支,兰州(硬蓝)香烟100条,计20000支,兰州(硬红)香烟300条,计60000支,延安(软)香烟145条,计29000支,双喜(软国际)香烟30条,计6000支。依据甘肃省烟草专卖局价格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涉案卷烟价格证明计算,被告人陈连子非法经营上述卷烟的金额共计13722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连子庭审时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连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陈某2、李某、梁某等证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武山县烟草专卖局移送案件材料、��西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指认车辆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连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武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连子犯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连子当庭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陈连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五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连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继续追缴作案工具车牌号×××蓝色农用三轮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本浩人民陪审员 许新定人民陪审员 王树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王永红书 记 员 康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