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3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宋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1418号原告:宋某,女,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高塘镇。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审判员 张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