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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执2398号之十八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温县恒博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王琴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温县恒博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王琴,王爱民,刘国海,李玉梅,徐天均,罗白雪,朱文凯,朱保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5执2398号之十八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住所地:焦作市建设东路152号。法定代表人李立毅。被执行人温县恒博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赵堡镇北平皋村。法定代表人王琴。被执行人王琴,女,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执行人王爱民,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执行人刘国海,男,195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执行人李玉梅,女,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执行人徐天均,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执行人罗白雪,女,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执行人朱文凯,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执行人朱保忠,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分别与被执行人温县恒博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王琴、王爱民、刘国海、李玉梅、徐天均、罗白雪、朱文凯、朱保忠于2016年6月3日签订《人民币循环额度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版)》和《补充协议》,并经河南省焦作市众信公证处公证。合同约定:温县恒博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借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6年6月3日至2017年6月2日止。王琴、王爱民、刘国海、李玉梅、徐天均、罗白雪、朱文凯、朱保忠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清偿责任。合同逾期后,温县恒博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未履行合同确定的还款义务,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向河南省焦作市众信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经审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温县恒博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王琴、王爱民、刘国海、李玉梅、徐天均、罗白雪、朱文凯、朱保忠签订的《人民币循环额度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自然人版)》和《补充协议》意思表示真实。河南省焦作市众信公证处作出的(2017)焦众证执字第66号公证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温县恒博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王琴、王爱民、刘国海、李玉梅、徐天均、罗白雪、朱文凯、朱保忠在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按照河南省焦作众信公证处(2017)焦众证执字第66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杨得坡审判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志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