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执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纪京明、山东淄博鑫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京明,山东淄博鑫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1637号申请执行人:纪京明,男,195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山东淄博鑫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陇山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克刚,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纪京明与被执行人山东淄博鑫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博劳人仲案字[2015]第29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纪京明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事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执1637号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敬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