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7民初2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凤冈县惠农股金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文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冈县惠农股金服务有限公司,陈文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2053号原告:凤冈县惠农股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冈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322468757Q。法定代表人:万有联,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智伟,凤冈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文炜,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原告凤冈县惠农股金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文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凤冈县惠农股金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以被告父亲已偿还完毕被告所欠借款为由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凤冈县惠农股金服务有限公司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凤冈县惠农股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华 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 桦书 记 员 罗成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