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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字第27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成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2784号之一被执行人:王成斌,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因犯盗窃罪,被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关于被执行人王成斌罚金刑执行一案,本院(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判处被执行人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成斌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0元,合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上述款项本院已依法上缴国库。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法应予结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关于被执行人王成斌罚金刑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审判长  时晓克审判员  昝龙应审判员  黄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丛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