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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6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梁蓉与曾白露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蓉,曾白露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6822号原告:梁蓉,女,汉族,1979年7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曾白露,男,汉族,1962年9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原告梁蓉与被告曾白露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梁蓉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梁蓉负担。审判员  姚凌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承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