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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执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瑞琴、王建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琴,王建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1212号申请执行人:王瑞琴,女,1971年4月2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王建才,男,汉族,1970年12月30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王瑞琴与被执行人王建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瑞琴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闽0211执12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庆东审 判 员 黄庆勇审 判 员 谢 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何洁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