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瑞琴、王建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琴,王建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1212号申请执行人:王瑞琴,女,1971年4月2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王建才,男,汉族,1970年12月30日出生,住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王瑞琴与被执行人王建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瑞琴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闽0211执12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庆东审 判 员 黄庆勇审 判 员 谢 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何洁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