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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40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淑芳与被申请人宋立军等人民间借贷纠纷(2017)冀0828民初4094-3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芳,宋立军,侯静,李瑞红,管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4094-3号申请人:赵淑芳。被申请人:宋立军。被申请人:侯静。被申请人:李瑞红。被申请人:管立伟。申请人赵淑芳与被申请人宋立军、侯静、李瑞红、管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侯静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洋晟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20万元、对被申请人李瑞红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洋晟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30万元,申请人以自有楼房一处及担保人柴宝林以自有的冀H9L1**号大众汽车一辆、曲波以自有的冀H7L0**号大众汽车一辆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淑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侯静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洋晟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金额为20万元、冻结李瑞红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洋晟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金额为3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8月24日至2018年8月23日止。冻结期间不得抵押、转让,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国晓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