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03民初13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阳辉与王文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阳辉,王文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3118号原告:陈阳辉,男,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王文贵,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陈阳辉与被告王文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陈阳辉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阳辉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阳辉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阳辉负担。审判员  杨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诗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