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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乾友、古清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乾友,古清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6刑初49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乾友,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文盲,务工人员,住云南省镇雄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8月24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抢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7月12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5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6月2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被告人古清洪,男,1994年12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人员,住云南省镇雄县。2010年11月19日因吸毒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不执行行政拘留,同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8月11日因吸毒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同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7年6月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某刑诉[2017]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乾友、古清洪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祖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乾友、古清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5月28日22时许,马某2通过石某向被告人李乾友购买毒品海洛因,并在浦江通过微信转账给李乾友400元人民币作为定金,被告人李乾友即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古清洪购买一克海洛因。被告人古清洪在确定郎啟松(刑拘在逃)有货后,通过支付宝收款的方式将海洛因以700元一克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李乾友,并伙同郎啟松一起在义乌城西街道工商西街汽车站附近将一克海洛因卖给李乾友。当晚23时许,石某陪同马某2到义乌市城西街道工商西街东某综合市场附近与被告人李乾友交易毒品,被告人李乾友将海洛因以900元一克的价格通过石某卖给马某2,交易过程中石某掺入其他药粉作为两克海洛因卖给马某2,从马某2处收取了1400元人民币交给李乾友,次日,李乾友通过微信转给石某人民币600元。2、2017年6月1日21时许,马某2通过石某又向被告人李乾友购买毒品海洛因,并在浦江通过微信转账先付给李乾友1500元人民币购买二克海洛因,被告人李乾友即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古清洪购买一克海洛因。被告人古清洪以微信转账收款方式收到700元毒资后,由郎啟松将海洛因送至义乌市城西街道工商西街汽车站附近跟李乾友进行交易。当晚22时许,被告人李乾友经石某顺事先商量在所购得的一克海洛因中加入药粉以两克的重量900元一克的价格贩卖马某2兆,但在毒品交易完成准备离开时被浦江县公安局浦阳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乾友、古清洪的供述和辩解,证马某2兆董某2成的证言,人员辨认笔录,称量笔录,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浙江省公安机关毒品上缴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被告人李乾友、古清洪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犯罪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清洪、李乾友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海洛因,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乾友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又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乾友、古清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李乾友、古清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乾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古清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9年6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继续向被告人李乾友、古清洪追缴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吴文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冯婉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