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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金安与孔祥文、霍守强、张福成、张臣、曹国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安,孔祥文,霍守强,张福成,张臣,曹国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安,住所地吉林省。被执行人:孔祥文,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霍守强,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张福成,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张臣,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曹国安,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金安与被执行人孔祥文、霍守强、张福成、张臣、曹国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辽源市仲裁委员会(2014)辽仲字第14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靖洋审判员  赵怀瑜审判员  刘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施相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