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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民初2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尔豪与邓红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尔豪,邓红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2016号原告,高尔豪,男,199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汉川市人,武汉科技大学学生,住武汉市青山区。被告:邓红霞,女,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咸宁市人,利民堂大药房员工,住武汉市青山区,原告高尔豪与被告邓红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高尔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尔豪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尔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尔豪负担。审判员  朱方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舒 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