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06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常朋飞与苏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朋飞,苏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995号原告:常朋飞,男,1990年7月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苏帅,男,1994年9月6日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原告常朋飞与被告苏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常朋飞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朋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常朋飞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柳洪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文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