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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8民初10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金义和与湖北长友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义和,湖北长友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8民初1017号之一原告:金义和,男,1954年5月14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原鹤峰县生活资料公司退休职工,住湖北省鹤峰县,被告:湖北长友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中坝路45号。法定代表人:张长友,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金义和与被告湖北长友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月18日裁定受理对被告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2017年3月30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担任被告的管理人并接管被告的财产,本案恢复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义和于2017年8月24日以因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对被告的破产清算申请,且其已申报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金义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义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应减半收取1300元,本院决定免交。(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熊 斌审 判 员  吴安祥人民陪审员  邓燕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志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