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7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戴鹏飞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鹏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7160号原告:戴鹏飞,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翠翠,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8030615870。负责人:李政,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鲜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员。原告戴鹏飞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戴鹏飞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鹏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鹏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